办案艺术与技巧丛书—日常论辩与司法论辩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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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69
  • 字 数:298000
  • 印刷时间:2009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2195097
  • 丛书名:办案艺术与技巧丛书 法官培训参考用书
作者:刘汉民 编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内容简介
法官是正义的捍卫者,是法律的看护人。在我国,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专业人员,担负着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解决社会纠纷、维护人民权利的神圣职责。法官要承担这些神圣的职责,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任务,必须具备相当高的法律素养与业务能力,也就是说要有相当高的办案艺术。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论辩取胜的基本功
 第一节 论辩取胜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论辩取胜的关键——弄清前提
 第三节 辩论应紧紧围绕辩题进行
 第四节 加强反驳力量的几种方法
第三章 论辩的心理技巧
 第一节 掌握对方心理——论辩取胜的秘密武器
 第二节 心理相容——突破论辩僵局的钥匙
 第三节 心理控制——调节论辩情绪的妙方
 第四节 运用心理定势原则,夺取论辩胜利
第四章 日常论辩的修辞技巧
 第一节 排比——论辩取胜的机关炮
 第二节 比较——明辨是非的利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绪论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人们要认识各种事物并获得认同或对其予以取舍,必然要选择某种最佳的方式来进行。一般来说,这种最佳的方式就是辩论。那么,辩论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辩论是指参加辩论的双方围绕同一对象,站在对立的立场上阐述自己的意见,为批驳谬误、辨明是非、提高认识、弘扬真理而展开的思想交锋活动。其表现形式为立论者和驳论者围绕着同一论题进行驳辩。立论者和驳论者只能就同一对象形成相对立的思想才能构成辩论。如一个人说“人都是自私的”,另一个人则说“人不一定都是自私的”。只有这样一对相互对立的命题才能构成辩论。因为这两个命题所认识的都是同一个对象,且又形成一个相互对立的思想;同时在这两个命题中,只能有一个命题是真的。如果不是就同一对象形成相互对立的思想交锋,那么就不能算是辩论。例如一个人说“人都是自私的”;一个人说,“事物都是变化无穷的”。这两个人所认识的对象不同,犹如两股道上跑的车,因而不能算是辩论。又如二个人说,“犯罪不利于社会”;另一个人说,“犯罪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两个命题虽然所认识的对象是相同的,但他们不是对立的思想交锋,因此同样也不能算是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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