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路径和方法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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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5月25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212197
作者:李学军 朱梦妮 等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内容简介
作为我国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具体表现,物证鉴定意见必须依据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接受质证后,才能转化为定案根据。但鉴于物证鉴定意见所涉科学原理、技术手段或其他知识的专业性,以常规路径和方法质证物证鉴定意见,并不能有效审查其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故往往难以实现对不可靠之物证鉴定意见“去伪存真”的目的。在这一现实困境下,本书以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作为研究主题,从物证鉴定及所得鉴定意见的实质出发,紧密结合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质证鉴定意见所搭建的全新制度平台,在充分论证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以物证鉴定意见的生成过程为主线的质证路径。同时,本书针对文书、痕迹、化学、生物、电子、声像这六大类物证鉴定意见,围绕与其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密切相关的诸项质量要素,分门别类地研究了各自的质证策略和质证内容,给出了针对性较强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质证方法。
作者简介
李学军,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北京物证技术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文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获理学学士学位;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12年3月至4月,赴芬兰拉普兰大学法学院任交换教授。主要从事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代表作品:著作:《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新编物证技术学》;论文:《物质可分性原理的评介》、《物证收集的合法性问题》、《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里程碑式变革》、《程序和实质:鉴定结论发挥证明作用的双重保障——以物证鉴定为例》、《鉴定结论的专家论证及其他证据问题研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评析》、《醉驾入刑的程序考量及证据法思考》、《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症结分析》、《意见证据规则要义》、《新诉讼法规制下的鉴定新制度》、《电子数据认证问题实证研究》、《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等。 
目  录
第一章 物证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1
一、物证鉴定与同一认定、种属认定 1
二、物证鉴定意见的生成及其实质 6
三、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17
四、质证物证鉴定意见的常规路径和一般内容 25
第二章 文书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31
一、文书物证鉴定的常见类别及相应的鉴定过程 31
二、文书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38
第三章 痕迹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77
一、痕迹物证鉴定的常见类别及相应的鉴定过程 77
二、痕迹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88
第四章 化学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106
一、化学物证鉴定的常见类别及相应的鉴定过程 106
二、化学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122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事实上,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并非专属于犯罪侦查及物证技术的一种特殊活动,它为人们普遍实践着:不仅在野生动物考察、文物碎片复原等专业领域内经常使用,而且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它们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也广泛存在着,例如从楼道传来的声音分辨出是自己的家人就是一种同一认定,而分辨颜色即是种属认定。当然在诉讼领域,出于充分利用物证之目的,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在深入研究后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完整的理论,指导着物证鉴定工作。
1.同一认定
就何为“同一认定”,学界大致有两种学说:一为“客体同一说”,其从进行同一认定活动时所指向的客体的角度,来界定同一认定活动。按照该学说,同一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来分析、判断案件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是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此两次或多次出现、需要被判断是否是同一个客体者,称为“被认定同一客体”。另一种为“来源唯一说”,其从进行同一认定活动时所依赖的客体的角度,来界定同一认定活动。按照该学说,同一认定即对案件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它们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此时,接受比较和分析、需要解决其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者,称为“供认定同一客体”。其实,“客体同一说”与“来源唯一说”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它们只是在表述时选取了不同的“参照物”而已。
依据同一认定理论,A是案件中第一次出现、随后便消失,需要找寻回来以确定争议事实的“被寻找客体”,例如刑事案件中在犯罪现场留下指印的手指头等;而指印就是“特征反映体”B,即案件中的“物证”。A′是案件中第二次出现的客体,它是办案人员经找寻后发现、在外观上与A高度相似,需接受分析、判断以确定是否即是A的一个客体,被称为“受审查客体”;而在确定A与A′是否同一时,是将物证B与A′的特征反映体C进行比较以得出论断,C即案件中的“比对样本”。那么,当以“被认定同一客体”,也即被寻找客体A和受审查客体A′为着眼点来界定同一认定时,便是“客体同一说”;而当以“供认定同一客体”,也即物证B和比对样本C为着眼点来界定时,则是“来源唯一说”。通常而言,国内学者惯采客体同一说,而来源唯一说多为国外学者的惯常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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