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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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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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42649195
作者:吴晓灵 主编,刘胜军 等著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内容简介
  当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三大问题:首先,法律法规层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明确规定。其次,消费者权力保护法规落实不力。再次,金融消费者教育不到位。
作者简介
  吴晓灵主编、刘胜军、朱小川、史广龙、王鑫等。
目  录
中欧陆家嘴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介绍
第一部分 主题报告:民间融资中的
个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导言
一、民间融资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间融资的定义
(二)目前我国涉及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简介
二、民间融资的主要类型
(一)民间自发融资
(二)准金融机构融资
(三)非金融机构融资
三、民间融资中比较常见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
(一)刑事责任方面
(二)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平台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业界呼声很高的《放贷人条例》也迟迟未推出,央行和银监会又始终未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其监管范畴。因此,工商局负责注册并查有没有违法经营;银监局查放贷利率是否违规;公安局查有没有发高利贷,“都想管,又都怕管”的监管格局使得想规范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始终面临着政策风险。因此,要规范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明确“谁来管”应是最先启动的监管流程。
  由谁来监管,应该从其业务本质和监管便利性来考虑。第三方电子支付之所以纳入央行,是因为其本质属于支付业务,而支付业务的监管明确属于央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来看,则采取了由银监会、央行联合监管的模式,因为除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明确监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央行管理。但是从业务本质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又与银行类似。因此采取了央行、银监会联合监管模式。
  我们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情形与小额贷款公司更为类似,应由央行、银监会协同监管,联合制定管理办法。但在中央统一出台管理办法之前,上海等P2P网络贷款公司较为集中的省市,可以由地方金融办先行试点监管。例如,2008年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因此,地方金融办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试点,也可以为中央统一监管积累经验。
  (二)把握“怎么管”
  明确了监管主体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审慎监管将被淡化(谢平,2012)。因此,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时,应准确把握其概念内涵,从概念内涵中把握“怎么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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