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2012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深度汇编 3.刑讼法·民讼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法律考试 > (海天)2012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深度汇编 3.刑讼法·民讼法

  • 版 次:1
  • 页 数:336
  • 字 数:592000
  • 印刷时间:2012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157061
作者:刘东根,岳文松 编著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编辑推荐

  必考法规,一览无余;重点法条,深度剖析,命题题眼,直指考点;相关法条,系统全面。

 
内容简介

  《2012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深度汇编3:刑诉法·民诉法》不是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必读法律法规的简单汇编,而是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并总结众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法条在内容和体例方面进行深度加工的结晶,既符合司法考试的实战需要,又能帮助考生快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法条的内容。

目  录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    则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高检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明笔录。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超生效。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现为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二百九十六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八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埋。审查起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一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海天)2012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深度汇编 3.刑讼法·民讼法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